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时间_浅谈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心得

每日时政 2019-05-09 点击:

【1】浅谈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心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一)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要求:(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四)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我们要切实做到从自身做起,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在司法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浅谈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心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法治中国”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深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理性路径选择。

  法治中国的性质是社会主义

  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回首近代以来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展望中华民族充满希望的未来,我们得出一个坚定的结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中,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基础、政治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两点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和平发展,决定了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来进行,并进而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及法治模式。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提醒我们,应保持相当的政治敏感甚至政治警惕。法治问题本身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区别于一般的科学技术,虽然法律本身也具有技术性的特点。此外,一国的法律还体现意识形态和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的考量。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满足中国的和平发展需要,必须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植根于中国社会主义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必须服务于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大局。

  法治中国的根本立足点是中国国情

  毛泽东同志指出:“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就是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根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领导全国人民,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为此,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

  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多元。因此,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直面中国的现实,有效解决中国问题,“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即“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具体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的核心是服务于经济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在社会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的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即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促进法律秩序的形成来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并进而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条件,减少政治体制改革的风险。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培养法治文化,即培育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的核心是建设生态文明,即依据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总要求,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治体系,以法治来保障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维护国家主权、实现国家统一上,坚持“一国两制”原则,更加强化大陆的内地法与港澳台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发展,以法治来维护国家主权、实现国家统一、保护国家利益,从而保障中国的和平发展。

  法治中国的本质是中国的有效实践

  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实践,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尽管法治本身也包括文化、理念或思想体系。早在2008年,吴邦国同志就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13年2月,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中国的法治文明是世界法治文明的一部分,中国的法治分享了现代西方法治的某些原则、理念。同时,我们应当注意,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不应受到“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的影响。在我们的法治实践中,应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成功做法、经验,尽管这些做法、经验可能并不符合西方法治国家的条条框框或法学教科书的概念、定义;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各地区、各层级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完善那些经过实践证明确实有效并且受到人民群众真心拥护、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法治的做法,并及时以法治的制度形式巩固下来,使法治真正成为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改革和建设的有效实践。

  法治中国具有世界意义

  “要了解中国,必须了解世界”。法治中国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立足点是中国国情,法治中国的本质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有效实践,这丝毫不削弱中国法治的世界意义。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一方面,中国法治的发生和发展离不开近现代以来国际社会提供的基本条件,比如市场经济、民族国家、全球化等。体现在法治上,中国法治也必然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法治来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国家统一”这些原则或理念作为法治建构的基础;另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和平发展、繁荣稳定,对于世界的和平发展、繁荣稳定具有重要积极意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中国本身就具有世界意义。对于一个处于转型期、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能够探索并建立其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同时也是为全世界、全人类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为全人类精神文明和全世界法治文明增添宝贵财富。

  【3】浅谈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正在我院如火如荼地进行。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的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一章,观看录像,讨论交流,我加深了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增强了将依法治国理念贯彻到民事审判中的自觉性。通过认真学习,我认识到:

  一、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对审判人员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树立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对审判人员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保证审判工作依法进行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审判人员的职责就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在审判人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尤为重要。民事审判工作,处理的是人民群众之间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纠纷,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在审判工作中贯穿依法治国的理念,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审判人员是否尊重法律,是否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理念的信仰。因此,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我们审判人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深了对依法治国理念深刻内涵的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第三、严格依法办事。在认真学习读本以前,我片面理解依法治国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对严格依法办事也是表层的理解,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严格依法办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职权由法定,二是有权必有责,三是用权受监督,四是违法受追究。在学习读本以前,我以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依法办事,没有理解到还有前两个基本内涵。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成为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是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在依法治国理念中首先应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可能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涵的三方面的涵义依次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不能认为自己是高人一等,居高临下,滥用审判权,这种特权思想一定要清除。不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追究,审判人员违法审判也一定要受到追究,否则法律尊严就无法保障,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2018年浅谈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心得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应有之义。因为没有法律的权威,法律就得不到执行。因此尤其我们审判人员要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维护宪法权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适用法律中要注意执行的是宪法和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与以上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地方的土政策坚决不能执行。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也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方面,在审判中一定要公正高效地处理纠纷,以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在审判工作中要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要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这是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审判人员的基本要求。法谚云:“法官知法”。作为审判人员,不仅要知法,而且要“业务精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的素养,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是,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是一个合格的审判人员的基本素质。

  自觉接受监督对审判人员很重要。因为任何权力都必有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我们不能以为自己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排斥监督。监督有法院内部的监督,如审判监督庭、监察处,外部有人大、政法委,社会监督等。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把自己履行职责的行为置于内外部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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