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公示]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 2018-07-18 点击: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5年6月19日


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招录机关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全省公务员招录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考。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审批与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招录特殊职位公务员程序进行:
(一)因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录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需专门测试其技能水平的;
(三)因职位所需专业特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监督市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十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辖区公务员招考简章;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工作;
(四)承办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省垂直管理机构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三条  招录机关根据编制数额、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优化结构、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录用计划。录用计划包括: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现有人数和拟录用计划数;
(二)拟招录职位名称、职位性质、招录人数及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三)是否增加专业考试及专业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县(市、区)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垂直管理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主管机关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务员招录工作实施方案。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实施方案和招考简章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录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或简章,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或简章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录职位、名额;
(二)招录的范围、对象、资格条件和报考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招录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五)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六)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
(七)招考政策咨询电话及有关信息发布网址;
(八)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在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条  报考者应当按招考公告和简章、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报考,报考者填写的报考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根据招考公告和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资格初审在考生报名阶段实施,资格复审在面试前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招录机关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录职位报名确认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初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要求。
第二十四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开发布。专业科目设置及考试办法由招录机关根据需要提出,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相关内容在招考公告或简章中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考试机构承担考试报名、考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笔试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考务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并予以公告。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公告和简章规定,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并公布面试人选。
第二十七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定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按招考公告和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对面试人选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的证件(证明)原件进行审查,报考者如提供影响录用的虚假信息和材料,或因其他问题资格复审不合格的,由招录机关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
因报考者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放弃面试出现面试人选空缺,招录机关在报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报考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直单位的面试组织工作,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面试组织工作,省垂直管理机构的面试工作由所在市统一安排。
面试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考区(点)设置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公示]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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