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政审标准]宁夏公务员考试政审内容了解

宁夏 2018-12-10 点击:

  据宁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jgwy.org/ningxia/)了解到,2013年宁夏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经结束,2014年宁夏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还未公布,据悉2013年宁夏各级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按照“一次考试,二次调剂”的方式组织实施。即上半年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组织实施完成后,下半年各地各部门如需补充公务员(工作人员),将按照考生上半年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符合报考条件人员中公开调剂报名,按1:3比例,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择优录用。

  未能及时参加2013年宁夏公务员考试招考的考生,建议大家持续关注宁夏公务员考试网并且结合宁夏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进行准备2014年宁夏公务员考试,现将2014年宁夏公务员考试政审内容解析整理公布如下,供考生参考。

  (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三)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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