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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2018-09-13 点击:

   第三节量刑制度
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
1、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必须是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不是以中间线为准而是以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为准。 
2、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有二种:一是法定情节;二是特殊情况。 
3、免除处罚:宣告有罪不判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数罪并罚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特点:
1、一人犯数罪;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
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
3、判处附加刑的,并科。罚金合并执行。
(三)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而以一罪论处。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二审法院发现的应当撤销原则判发回重审。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双犯新罪的:先减后并。

三、缓刑制度:
1、缓刑的概念: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如果在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2、刑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累犯不适用缓刑。 
3、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能折抵。 
1、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或者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3、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守法)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报告)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会客)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出行)


4、缓刑考验期满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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